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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69544号“金山任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0: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59号
申请人:徐天顺 申请人:重庆金山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3669544号“金山任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金山”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745729号“金山jin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
2、销售代理协议;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商标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金山任杏”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金山 ”,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