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7057661号“希尔沃 XI ER W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0: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57661号“希尔沃 XI ER W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3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升降机操作装置;2、起重机;3、悬臂起重机;4、装卸设备;5、起重葫芦”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压路机;2、混凝土搅拌机(机器);3、挖掘机;4、推土机;5、装载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网络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并未在中国市场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使用。同时,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希尔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也未发现任何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二、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转交给申请人确认、予以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关键字“希尔沃”检索的百度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理由不当,其复审申请应被驳回。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了实际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以及商标授权书;
2、销售合同、相关票据、车辆照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福建海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起重机等商品上。2017年9月6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福建海工装备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升降机操作装置;起重机;悬臂起重机;装卸设备;起重葫芦”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授权书,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车辆照片,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2中一份销售服务合同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数量为一辆,发票的形成时间不在三年指定期间,即使该交易真实存在,也仅能证明被许可人针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一次销售行为,该行为属于偶发行为,不足以证明在复审商标和其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已形成稳定的联系,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期间对起重机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升降机操作装置;起重机;悬臂起重机;装卸设备;起重葫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升降机操作装置;起重机;悬臂起重机;装卸设备;起重葫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希尔沃 XI ER W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