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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5094号“致邦涂料 CHAMPON PAIN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1: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省景程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25094号“致邦涂料 CHAMPON PAI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05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江西省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变更信息、章程、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及相关认证证书;
3、产品购销合同、调价说明、付款申请、银行转账综合凭证;
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
5、区域代理销售合同、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合同、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7、产品图片、厂房图片、送(提)货单、出库单、简易明细、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无法证据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7日申请注册,200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涂料(油漆);清漆;屋顶毡用涂层(油漆);陶瓷涂料;涂层(油漆);白色(染料或涂料);防臭涂料;防水粉(涂料);釉料(漆、清漆);稀料”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2022年01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仅1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江西省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申请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类“木材涂料(油漆);清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江西省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证据2中的企业变更信息显示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核准江西省景程致邦涂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省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证据3显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定制了油漆桶商品,尚需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证明其在油漆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5中的区域代理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授权他人为其致邦涂料系列产品F-6001无机硅酸锌车间底漆的销售代理商,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有对应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证据6中的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销售了车间底漆、稀释剂商品,并有对应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结合证据4、7中的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产品图片、送(提)货单等表明被申请人确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底漆、稀释剂相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底漆商品属于涂层(油漆)中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木材涂料(油漆);清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致邦涂料 CHAMPON PA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