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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44801A号“百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1: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44801A号“百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8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百炼游戏项目说明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在2019年01月18日至2022年01月17日期间已经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炼超展开游戏软件》、《百炼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
3、百炼游戏项目说明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8日至2022年0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故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