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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65625号“星运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71号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鸿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60865625号“星运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幸运咖”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运营的一款高端咖啡饮料品牌。争议商标与第25861946号“LUCKYCUP 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86210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32232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234649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31540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956093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976404号“幸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662048号“幸运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490725号“兴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502508号“辛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482717号“丰运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其明知申请申请人知名系列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幸运咖”商标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没有真实的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与众多知名茶饮料品牌近似的商标,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
1、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
2、系列引证商标专用权信息及变更证明;
3、相关类似裁定;
4、申请人荣誉、“幸运咖”门店情况;
5、河南幸运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信息、营业执照;
6、品牌加盟合同、广告宣传、推广合同及对应票据;
7、部分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202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1、25、29、30、32、35、43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包括“潮品避风塘”、“京都 贡茶”、“益和烤茶”、“新正益和堂”、“西周贡茶”、“茶喜庆”、“茶喜颜”、“觅雪星城”、“茶颜初雪”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茶饮料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多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星运咖”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八的显著识别文字“幸运咖”、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幸运咖”、引证商标九“兴运咖”、引证商标十“辛运咖”、引证商标十一“丰运咖”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6、《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7、《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茶饮料品牌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有关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星运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