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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6404号“BLACKJAC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4:11关于第4586404号“BLACKJAC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手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86404号“BLACKJ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28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怪医黑杰克》是日本动漫大师手冢治虫于1973年创作的漫画,申请人为手冢治虫作品著作权信托受托人,经授权将源于动漫《怪医黑杰克》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的介绍;
2.手冢治虫继承人手冢悦子与申请人签署的有关行使手冢治虫作品著作权的备忘录;
3.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原创动漫作品《怪医黑杰克》的介绍;
4.2018年10月上海授权展会刊、授权展照片;
5.2019年10月上海授权展会刊;
6.2020年10月上海授权展会刊;
7.《怪医黑杰克》、《BLACKJACK》作品展示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0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为动漫作品及创作者相关介绍,证据2为著作权归属情况,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6、7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图片,证明力较弱,也未体现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BLACKJACK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