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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32859号“HN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6: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97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25132859号“HN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925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6728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国外知名品牌,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申请人电视及地铁广告截图;申请人杂志、报纸、网络、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资料等宣传证据;在先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2008年,商评局在《红蜻蜓及图形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2001年前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由字母“HNI”及图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图形,在造型、设计、所指事物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鞋、服装、领带等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在皮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HN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