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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01303号“碧鸥 BO BI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9: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钟利民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超婵
申请人因第10401303号“碧鸥 BO BI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5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7月15日至2022年07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1.家用器皿;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4.水晶工艺品;5.茶具;6.肥皂盒;7.梳;8.化妆用具;9.牙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充分的证据链条,完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不存在停止使用情形,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恳请对复审商标在“1.家用器皿;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4.水晶工艺品;5.茶具;6.肥皂盒;7.梳;8.化妆用具;9.牙刷”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产品实物图、产品宣传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抹布;家用器皿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07月1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在“1.家用器皿;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4.水晶工艺品;5.茶具;6.肥皂盒;7.梳;8.化妆用具;9.牙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注册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本案的复审商品为:1.家用器皿;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4.水晶工艺品;5.茶具;6.肥皂盒;7.梳;8.化妆用具;9.牙刷。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图、产品宣传信息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连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碧鸥 BO BI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