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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09879号“皇上皇冒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3: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48号
申请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红叶 委托代理人:成都首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5日对第34509879号“皇上皇冒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皇上皇”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12年12月31日认定第976997号“皇上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与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第13101439号“皇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经使用“皇上皇”字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字号的侵犯。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人曾用名称证明、关联关系人间证明、营业执照等;
2、广州老字号协会出具证明、中国肉类协会出具推荐函;
3、“皇上皇”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图片、产品照片、店面照片;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6、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报刊材料摘页、互联网打印页、展会照片;
7、“皇上皇”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8、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争议裁定书;
9、维权材料;
10、关于“冒菜”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不存在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号实际经营商品无关联,且与申请人商号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为满足其正常市场经营需求,具有实际使用意图,不会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未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是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营业执照;餐厅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3]第00966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第6878298号“皇上皇”商标申请日(2008年8月4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加工过的肉;腌腊肉;腊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其中在第30类、35类、43类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件“皇上皇冒菜”、“皇上皇冒菜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可知,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加工过的肉;腌腊肉;腊肠”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加工过的肉;腌腊肉;腊肠”商品在消费群体上重合度较高。被申请人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商誉,易误导公众,同时减弱了引证商标在其知名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所产生的密切联系,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皇上皇冒菜 商标 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