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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56393号“天空茶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3: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海川容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汪有芳
申请人因第11856393号“天空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9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海川容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11856393号第30类“天空茶园”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企图撤掉复审商标,实属恶意。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产品图片;
2、销售证据;
3、申请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带复审商标的外包装实物照片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无其他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未体现复审商标,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单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有效发票、销售合同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合同书、发票、收款收据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制作相关商品包装设计及产品标志,不能证明其所载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咖啡;茶;茶饮料;蜂胶;豆粉;魔芋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天空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