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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28973号“俩哥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6: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99号
申请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泽珍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18628973号“俩哥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34962号“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第968037号“哥俩好”商标、第3184984号“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其针对引证商标申请了多个近似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哥俩好”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模仿。引证商标“哥俩好”于2004年被认定为“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高度近似,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淡化。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材料;
2. 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荣誉资料;
3. 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4. 参展材料;
5. 经销合同及票据;
6. 领导参观材料;
7. 参与公益事业资料;
8. 维权裁定、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06月07日第16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乙醇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4年,“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认已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字【2004】第15号)。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故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之主张,我局不予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俩哥俩”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乙醇;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乙醇;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非类似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进行评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哥俩好”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乙醇;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与申请人“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乙醇;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乙醇;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洗净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俩哥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