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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85155号“婆城香小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7: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65号
申请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穹窿花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9385155号“婆城香小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158246号“外婆乡小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品牌的存在,理应合理避让,但被申请人却多次申请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在市场上造成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益海嘉里集团所获荣誉;2、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信息、利害关系证明及授权书、版权证书;3、统计调查报告;4、关于“外婆乡小榨”使用证据、推广、所获荣誉;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食用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葵花籽油;玉米油;芝麻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现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利害关系证明及授权书可知,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请求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利害关系证明及授权书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婆城香小榨”与引证商标 “外婆乡小榨”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婆城香小榨 商标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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