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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44256号“圣牛 SenBul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8: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91号
申请人:北京奥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志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对第42244256号“圣牛 Sen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红犀牛图形标识的设计和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著作权法》所界定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于2018年8月7日创作完成,于2018年8月23日首次对外发表,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上述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市场投入公开商业使用并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企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形式):1、冰球队LOGO图案设计合同、邮件截图、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官网截图;2、申请人天眼查信息;3、媒体报道资料;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5、奥瑞金冰球俱乐部百度百科信息;6、以“奥瑞金 冰球”为关键字在百度检索出的结果首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所述的红犀牛图形标识为上海犀旺饮料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而来,且上海犀旺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被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进行了维权行动,经调解要求上海犀旺饮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展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图形标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其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的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关联性等不予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提供的图形标识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2、参展资料。
之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超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补充材料(复印件形式):7、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申请人的答复函,并补充提出如下理由:被申请人作为恶意商标注册人,不仅抄袭申请人在先享有权利的图形,还滥用行政投诉程序,剥夺申请人及其销售公司的参展机会、无端阻挠申请人及其销售公司的市场推广等,对申请人业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申请人超过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理由及补充材料,故我局对上述理由及补充材料仅作为在案参考。 之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超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补充材料(复印件形式):3、作品登记证书;4、使用图片。因被申请人超过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补充材料,故我局对该份材料仅作为在案参考。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申请人给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函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运动饮料、果汁、低卡路里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低热量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啤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
2、根据企查查查询,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奥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的大股东。
3、被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证据3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显示,其“圣牛 SENBULL为奋斗者加油”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登记日期为:2022年3月9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红犀牛图形标识(以下称涉案作品)经过设计其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冰球队LOGO图案设计合同中显示申请人委托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冰球队LOGO图案,该合同中明确规定设计稿的一切版权(包括图案与名称)归本案申请人所有,且附有邮件截图,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证据3、5、6的媒体报道资料、奥瑞金冰球俱乐部百度百科信息及百度检索结果中显示申请人关联公司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于2018年便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公开发表及商业使用,上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以及被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及登记日期,故我局合理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如上所述,申请人涉案作品早于2018年便在赛事活动及媒体报道中进行了公开发表及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再次,争议商标中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圣牛 SenBull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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