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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31324号“韩润HR物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38: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27号
申请人:深圳市韩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4031324号“韩润HR物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徐剑多次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号通过恶意抢注据为己有,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作为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及商号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在与申请人相同的服务领域上,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抄袭和摹仿在先物流行业的商标,企图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和误认,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牟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多家物流公司的商标、商号及官网信息;
3、申请人企业信息;
4、申请人荣获荣誉证书;
5、申请人与多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
6、“快递100”官网截图;
7、申请人企业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任何人在先权利及商标,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合作协议;授权使用费发票;店面照片;报刊广告;宣传单;域名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申请人系统截图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台快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运输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转让至徐剑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经查询,深圳台快物流有限公司由徐剑100%持股,成立于2015年7月30日,曾用名称为深圳黑猫宅急便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该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销。
3、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国际陆路货运代理,货运信息咨询,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无船承运业务。
4、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名下共有37件商标,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USAEX.C”,摹仿了美国快递公司的“USEX及图”商标,且其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金厦小三通”商标因“小三通”为海峡两岸实施的小型三通,即实现两岸小规模的通商、通航、通邮的模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从事经营物流行业。在案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曾于2016年在深圳参加过物博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18年认定申请人为“AAA物流企业”,且申请人提交了多份于2018年-2020年1月期间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韩润”作为其商号及商标在物流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韩润”商号及商标并非汉语中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由我局审查明可知,争议商标原权利人与申请人同处深圳市,且均属物流行业经营者。考虑到争议商标原权利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第39类服务上的商标等情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在“物流运输; 海上运输; 停车场服务; 为他人提供私人仓储设施; 快递服务”等与申请人在先经营的物流服务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及在先使用的商标相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并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物流服务上宣传使用的商号及商标“韩润”基本相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者,其除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摹仿其他物流经营者的商标,且申请注册的“金厦小三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被驳回。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韩润HR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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