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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4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0:45关于国际注册第16544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73号
申请人:PURE-DEVELOPMENT 1 B.V.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4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递交商品限定申请,将第11类商品限定为“照明、蒸气发生、冷藏、制冷、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设备,包括用于通风和/或空气净化和/或温度控制的空气循环和/或改善睡眠和/或去除床和床垫中汗液的设备;通风(空调)装置及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除臭装置;风扇(空调部件);通风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4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阻碍。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7289H号(11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289号(11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289号(20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289H号(20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289号(20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289H号(20类)“FRESHBED BY VAN DOORNEWAAR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所有人实际上是同一主体,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延伸保护申请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申请商标在第11类上经核准已限定为“照明、蒸气发生、冷藏、制冷、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设备,包括用于通风和/或空气净化和/或温度控制的空气循环和/或改善睡眠和/或去除床和床垫中汗液的设备;通风(空调)装置及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除臭装置;风扇(空调部件);通风罩”。
2. 申请人地址已核准变更为Amsterdamsestraatweg 57 NL-3744 MA。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人地址变更后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址相同,实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在中国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蒸气发生、冷藏、制冷、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设备,包括用于通风和/或空气净化和/或温度控制的空气循环和/或改善睡眠和/或去除床和床垫中汗液的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人地址变更后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地址相同,实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在中国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人地址变更后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地址相同,实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在中国领土延伸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蒸气发生、冷藏、制冷、干燥、通风以及卫生用设备,包括用于通风和/或空气净化和/或温度控制的空气循环和/或改善睡眠和/或去除床和床垫中汗液的设备”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商品、第20类商品和第2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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