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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0988号“城市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81号
申请人:山东城市阳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德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0988号“城市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4042号图形商标、第28290263号“神州阳光 SZSUNSHINE及图”商标、第66162562号“城市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三经分割程序,在第35类初步审定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号已变更为66162562A,在上述服务上现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城市阳台”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城市阳台”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城市阳台及图 商标 山东城市阳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