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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7964号“FE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45号
申请人:北京芬格尔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7964号“FE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36655号“FE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0429号“奉鳄 FE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202285号“F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26388A号“FENG 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71526号“FENG 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2209号“FENG 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39758号“IPF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63405号“IF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均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五、六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引证商标二拼音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往复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第7类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光学灯;三棱镜(光学);电铃按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核准使用的第9类放大镜、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刻度尺;数字标牌;实物幻灯机;救生带;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核准使用的第9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刻度尺;数字标牌;实物幻灯机;救生带;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往复锯商品、第9类“光学灯;三棱镜(光学);电铃按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FE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