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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8199号“ZTK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68号
申请人:河北中天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8199号“ZTK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31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48619号“西保集团 XB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9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703号“中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13日专用期满后至本案审理时未续展,现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ZTKG及图 商标 河北中天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