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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7519号“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5: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37号
申请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7519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3309号“IDLIFE”商标、第16177696号“LIFE CENTER及图”商标、第20673473号“金融街 LIFE及图”商标、第34019880号“LIFE 金融街 5C”商标、第33995777号“XLIFE”商标、第64832012号“荣耀 LIFE”商标、第16477391号“黄金人生 GOLDEN LI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六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侨城汇 ”品牌简介、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ife”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卫星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Life及图 商标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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