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44816号“蒙食天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85号
申请人:扎赉特旗粮满仓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44816号“蒙食天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蒙食天康”是经过申请人精心构思创作,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明显,故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生产原料、质量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蒙食天康”中的“蒙食”,表明申请人提供的粮食食品来源于内蒙古地区,并不特指内蒙古特产,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出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的需要,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蒙食天康”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蒙食天康 商标 扎赉特旗粮满仓农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