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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5152号“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49号
申请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5152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15861号“LIFE及图”商标、第16941552号“LIFE及图”商标、第61950554号“2 LIFE及图”商标、第1117963号“LIFE及图”商标、第9096807号“LIFE”商标、第706197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21865048号“LIFE及图”商标、第64321473号“HOW''S 生活+”商标、第7039869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8883268号“DLIFE及图”商标、第34020573号“金融街 5C LIFE”商标、第15584874号“LIFEC及图”商标、第20673470号“金融街 LIFE及图”商标、第16477267号“黄金人生 GOLDEN LI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三、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侨城汇 ”品牌简介、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ife”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九至十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机械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Life及图 商标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