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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5442号“蜀一蜀二冒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01号
申请人:成都蜀丰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5442号“蜀一蜀二冒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1639号“蜀一蜀二冒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蜀一蜀二”门店;宣传材料;塑料袋订购合同及销售单;送货销售单;百度推广发票及西维数码服务器续费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蜀一蜀二冒菜”指定使用在用在“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蜀一蜀二冒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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