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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6559号“可美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41号
申请人:北京可美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6559号“可美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申请本案的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同时,该商标属于随意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经营需要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已经有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软件商店“可美了”软件截图;可美了APP官方网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可美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可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