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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8323号“洋气叔叔 YANGQISHUS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3:19关于第67498323号“洋气叔叔 YANGQISHUS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55号
申请人:袁钦 委托代理人:保定宣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8323号“洋气叔叔 YANGQISHU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13482号“洋叔叔及图”商标、第45323053号“洋叔叔”商标、第216154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宠物零食;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家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洋气叔叔 YANGQISHUSHU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洋气叔叔 YANGQISHUSHU及图 商标 袁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