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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0956号“玩乐地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27号
申请人:成都骏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0956号“玩乐地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在相同服务上申请了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第56035850号“玩乐地带”商标,该商标因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而被驳回,并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未直接体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常见印刷体汉字“玩乐地带”构成,整体含义为娱乐、消遣的地方,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乐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玩乐地带 商标 成都骏烨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