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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2151号“LIZ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62号
申请人:浙江绿色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嘉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2151号“LIZ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LIZARD”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7272号图形商标、第44969106号“黑崎及图”商标、第39723729号“蜥蜴C&E及图”商标、第57356854号“权声QUAN SHENG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LIZAR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