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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5122号“邻里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43号
申请人:武汉市禾禾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5122号“邻里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9378号“邻里食客”商标、第50280928号“邻里食光”商标、第67037052号“邻里推拿”商标、第66830179号“邻里科技”商标、第66415419号“邻里快送”商标、第66405797号“邻里速达”商标、第65830411号“邻里生鲜NCS 及图”商标、第65564909号“邻里美居”商标、第32457353号“百世 邻里 BEST NEIGHBOR”商标、第18672676号“邻里助手”商标、第28426115号“邻里街铺”商标、第55162147号“浙邻里”商标、第18123091号“邻里优品”商标、第56758589号“邻里 手打柠檬茶”商标、第11682634号“邻里居”商标、第16530737号“邻里粮仓”商标、第16786003号“老邻里”商标、第55880764号“邻里 回到最初的美好 LEMON SINCE2012”商标、第21894281号“邻里优鲜”商标、第4774478号“邻里中心”商标、第48607669号“邻里鲜菜”商标、第17548852号“百世邻里BEST NEIGHBOR”商标、第15767178号“好邻里 GN-SHOP”商标、第1409732号“邻里”商标、第55184563号“邻里”商标、第37932100号“广寻 邻里”商标、第15767195号“好邻里 GN-SHOP”商标、第55890339号“邻里”商标、第56778271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一对一联系,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二十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二十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邻里食堂 商标 武汉市禾禾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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