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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51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8:10关于第648451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12号
申请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5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631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废面 商标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