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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1317号“废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5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10号
申请人:王峻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1317号“废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先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成功的案例,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送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废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