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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5049号“CleanPark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3:58关于第64735049号“CleanPar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9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5049号“CleanP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935077号“CLEAN PARK”商标、第51369848号“蒙神MENG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leanParks及图 商标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