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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9104号“美兮医疗美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50号
申请人:仙桃美兮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9104号“美兮医疗美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100402号“美兮 柔医美及图”商标、第63331358号“美兮”商标、第66181910号“美兮 美兮悦纳 MAC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其余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美兮医疗美容 商标 仙桃美兮医疗美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