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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5142号“藏境芝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41号
申请人:林芝华源佳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鑫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5142号“藏境芝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藏境芝弥”构成,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为禁用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藏境芝弥 商标 林芝华源佳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