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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85528号“蔚蓝欢乐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51号
申请人: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5528号“蔚蓝欢乐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4051号“蔚蓝屋 WEI LAN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46590号“蔚蓝模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87287号“蔚蓝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14027号“蔚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86453号“蔚蓝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69438号“蔚蓝健身 KOO G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294263号“蔚蓝童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57565号“蔚蓝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组织彩票发行”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蔚蓝欢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