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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1867号“FF-TRE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9: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67号
申请人:乌海市盛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1867号“FF-TR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3396号“FETREND FB及图”商标、第47786810号“FV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3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F-TREND”与引证商标二文字“FV TREND”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衬衫、内衣、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FF-TREND 商标 乌海市盛敏服装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