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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5214号“巴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69号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5214号“巴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驳回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语释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巴闭 商标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乌坭村经济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