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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4519号“双城奇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2号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4519号“双城奇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中的“双城”一词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与地名完全不同的“第二含义”的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来源及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双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双城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