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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2945号“青郎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09号
申请人:广州在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2945号“青郎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57、284520、1498585、63630114号“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设计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青郎君 商标 广州在路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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