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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1092号“香水出版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30号
申请人:香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1092号“香水出版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香水出版社”是申请人(EDITIONS DE PARFUMS LLC)中文名称“香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视为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媒体宣传、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香水出版社”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主体组织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香水出版社 商标 香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