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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2735号“大清玉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4: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53号
申请人:宜宾粱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2735号“大清玉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12848号“叶玉清大DAQINGYU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排列顺序、含义、读音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中文认读有从左往右或从右往左等认读习惯,引证商标按照拼音标注和认读习惯应认读为“大清玉叶DAQINGYUYE”。申请商标“大清玉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大清玉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大清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