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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20835号“梦天布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6: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09号
申请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尚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23120835号“梦天布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梦天”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0178989号“梦天居博士”商标、第14842772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
2、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情况、相关新闻报道及领导人参观情况;
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持续、广泛的使用了“梦天”;
4、“梦天”及其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
5、“梦天”商标受保护情况;
6、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7、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8、经销商清单及部分专卖店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呼叫发音、含义表述和文字构成上均差异明显,并未侵害申请人任何权利,亦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使用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且争议商标已处于实际使用中,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存在客观抢注事实,并未实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利,被申请人特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我方的答辩意见及本案事实作出公正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无效申请,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梦天布艺部分宣传截图及照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门帘”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门帘”等商品上、第27类“席;垫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梦天布艺 商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