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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13691号“赣硒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24号
申请人:宜春市湘赣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3691号“赣硒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62239号“赣西红 ganx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包含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新鲜柑橘;新鲜桃”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赣硒红”与引证商标“赣西红 ganxihong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新鲜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赣硒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