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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9890号“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79号
申请人:东莞市爱变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颐航(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9890号“樱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申请复审0301、0306群组上的商标,故第7675725号“婴爱”商标、第15930565号“樱之爱”商标、第20641320号“樱之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将不在构成申请障碍。第65991824号“婴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状态不稳定,请求待该商标驳回无效后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0301、0306的商品给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称仅复审0301、0306群组上的商标,则驳回通知书中其他群组上的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洗发液;化妆剂;化妆品;喷发胶;头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发乳;洗发液;化妆剂;化妆品;喷发胶;头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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