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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6369号“TIAN MU HU 天目湖醇麦 啤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18:09啤酒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01号
申请人: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6369号“TIAN MU HU 天目湖醇麦 啤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中均包含“啤酒”字眼,也是制造啤酒的原材料,且麦芽汁浓度是代表啤酒烈性的重要标志,复审商品与“啤酒”息息相关。申请商标中的“啤酒”要素显著性不高,申请人已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相关消费者会根据申请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对其进行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得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审理标准,本案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标签图片、“啤酒”百度百科、在先案件决定、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IAN MU HU 天目湖醇麦 啤酒及图”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