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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5571号“老茶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29: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95号
申请人:青岛老茶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5571号“老茶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94824号“茶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老茶窝 商标 青岛老茶窝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