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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3987号“稻丰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2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23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远明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3987号“稻丰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7649号“稻丰源”商标、第12099653号“稻丰园”商标、第14349836号“稻丰园”商标、第46595282号“稻丰源”商标、第50438710号“稻丰源”商标、第62855960号“稻丰园”商标、第16344509号“缘稻丰”商标、第9312686号“稻丰”商标、第57296206号“稻丰 RICE HARVEST SINCE 1986及图”商标、第1072191号“丰缘及图”商标、第11680586号“丰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举证商标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九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九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糖果、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稻丰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