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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5546号“邻里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2: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39号
申请人:武汉市禾禾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5546号“邻里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5516号“邻里商务酒店 LYRICHOTEL”商标、第9035523号“邻里”商标、第4774450号“邻里中心”商标、第3449526号“邻里中心”商标、第38781449号“邻里食光”商标、第58405858号“邻里食集 WELIFE FOOD WALK”商标、第67034018号“邻里推拿”商标、第66395936号“邻里生鲜”商标、第66120896号“邻里”商标、第65892241号“邻里”商标、第65949643号“鄰里 LEMTEA”商标、第63252891号“SDNMC 鄰里”商标、第62182517号“阾里”商标、第58790937号“邻里”商标、第58781592号“邻里”商标、第62510873号“邻里”商标、第60688858号“邻里”商标、第60694424号“邻里”商标、第60681981号“邻里商服”商标、第60674471号“邻里商服”商标、第58402164号“邻里大厨房”商标、第58395842号“邻里大餐厅”商标、第25404349号“邻里小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一对一联系,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四、十五、十七至二十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四、十五、十七至二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邻里食堂 商标 武汉市禾禾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