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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7708号“三番有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04号
申请人:合肥兵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7708号“三番有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2183号“三有果 3IN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番有果”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三有果”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三番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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