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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205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4:00关于第686205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39号
申请人:大连志睿澄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睿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0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12311号“樟睿ZHANGRUI 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45941号“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69462号“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94832号“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口罩;弹性绷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