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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4936号“k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21号
申请人:科新测控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4936号“k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7662号“KI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无效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2235号“KITSON”商标、第17131128号“Kitt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三件引证商标也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申请人之间为一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分析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k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