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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0854号“阿瓦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8:34: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90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祺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0854号“阿瓦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5361号“阿瓦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阿瓦提”是我国优质棉生产基地。申请商标标志“阿瓦缇”与“阿瓦提”近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引证商标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阿瓦缇 商标 阿拉尔市祺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